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交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工委办〔2016〕1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华南农办(2012)8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加强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通车辆(以下简称“交通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合理支出交通费用,规范用车程序,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
目前中心交通车辆共2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0DB86、粤A85271、),由综合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综合科职责
(一)掌握车辆的安全状况,合理调度车辆,保证公务用车。
(二)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实行车辆的强制维护、修理和经费预算、核算制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维修工作,指导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四)实行车辆定点保养、维修与加油制度,联系和确定车辆保养、维修和加油的特约单位。
(五)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办理交通车辆保险。
(六)组织参与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拟定车辆的大修、报废和更新计划,报送中心领导审批。
(八)协助中心领导每月不定期对交通车辆进行至少1次的检查。
第四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与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完好与行车安全。
(三)严禁利用交通车辆谋取私利,严禁擅自将交通车辆外借。
(四)严禁酒后开车。
(五)认真做好车辆的防盗防破坏措施。
(六)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
(七)做好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确保通讯畅通,以保证顺利派车。
(九)车辆在学校固定车位保放时段,将车钥匙、车证件等交回到综合科指定位置,出车由综合科调发。
第五条 车辆使用的管理
(一)车牌为粤A0DB86的金杯面包车由专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审理等业务;车牌为粤A85271由专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年审保险等业务。保证车辆的正常出行。
(二)交通车辆必须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具体是:中石化加油站、元岗的两个BP加油站、永和台商开发区内加油站、台商开发区与新新公路交界处加油站。如出车在外加油,报帐时应加以说明。
(三)车船税、年票、停车费等的报销应填写报销凭证并注明起止地点,及时向中心报账员登记结帐。
(四)交通车辆的例行保养、清洁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五)交通车辆不能私用,若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六)车辆应随时处于等待状态,车辆未使用时,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用车人用车时须事先在用车登记板登记、同时在综合科(424房间)《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用车登记薄》登记用车。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来综合科登记用车,可致电告知综合科科长,事后再补用车登记情况,以便综合科掌握公务车辆的动态。
第七条 用车人用车时,第一时间先填写中心公车使用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包括:用车人、目的地、用车开始时间、用车结束时间、行车事由、起始里程、结束里程、乘车人、路径、备注(加油等)情况,请司机协助用车人完善以上信息填写。
第八条 综合科于每月1日查看车辆的起始里程,每月底查看当月用车的结束里程。另外,将定期(半个月)将车辆使用的情况(公里数、加油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布。若司机每月上交的里程数和加油数与本月的总里程数和加油总数不相符,则将问责。
第九条 交通车辆均已外出或者无驾驶员可派时,经中心领导同意,综合科可向学校交通运输中心或社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办理公事,经费可从交通经费卡上支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