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行政督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执行力建设,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到实处,顺利推进本单位各项工作,根据《华南农业大学行政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8〕106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本单位行政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合科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他科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综合科、科教服务中心、资源管理科、农事教导与服务站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科。各分管领导要督促和指导所分管科室负责人的管理工作,发挥相关职能科室的作用,共同推进本单位行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办工作应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断推进本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专人负责、分级承办、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将督办工作贯穿于本单位行政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办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办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上级、本级规范性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的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办学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要点行政事项执行情况;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有关专项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经学校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其他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经学校领导批示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处理落实和督办;
(八)本中心各分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九)本中心行政会议决议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十)其它应列入本单位督办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办工作机制
建立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程序,完善常态化的督促办理工作机制。
(一)各科室是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可建立本科室的督办工作绩效检查机制,对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各科室负责人应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各分管领导汇报本科室承办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规范督促办理的工作流程,实现对学校决策部署和本单位行政工作的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建立督促办理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分管领导和科室,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第六条 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提高督办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责任制度。凡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科室和负责人,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在管理工作方面,各科室分管领导作为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应为督办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对涉及多个职能科室的事项,应做好协调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限期报告制度。各职能科室每月要对承办的督办事项进行检查、清理,确保督办事项顺利办结。有时限要求的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二十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时限到期前办理延期申请,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明确具体完成时间,报各分管领导审批。对在单位联系的微群“试验中心”、“农事天下”所发通知(含短信)或协调信息,承办的相关人员须及时回复。
(三)督办调研制度。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基层,边督办边调研,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参与督办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涉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及办复结果。
第七条 督办工作方式
借助信息化技术,依托OA办公自动化系统、微信、QQ等媒介,进一步完善督办工作流程和督办过程动态显示;各工作人员发起OA系统流程路径遵循“发起人 所在科室负责人 本单位公文运转员 科室分管领导 本单位公文运转员 中心主任批转相关人员办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状态,接受多维度的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办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五个环节。
(一)拟办: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确定督办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流转,由本单位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需明确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时限、工作要求、督办形式(口头或书面)等。对于要求书面请示和汇报的内容,承办人须认真拟稿,并仔细核对,确保不出差错。
(二)立项:确定办理意见后,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通过OA办公系统的形式,把督办事项交有关科室(负责人)办理,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交办环节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采取通过OA系统、电话或直接到承办科室(负责人)催办等措施,适时加以督促催办。催办、查办的过程与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尤其是对于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呈报本单位领导进行研究,积极协助被督办科室(负责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科室(负责人)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综合科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凡列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督办责任人须退回承办科室(负责人)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本单位领导阅知并做好反馈工作。
第九条 将督办工作作为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对不负责任、办事拖延、相互推诿等原因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依据《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8〕5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
2018年1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