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资源管理科 来源:华南农业大学试验中心 浏览数:1572 录入:2015-03-30
 
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内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基地的土地、房屋和设施等资源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基地的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科研基地是指学校拥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土地,包括校本部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校本部基地”)和增城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增城基地”)。
第三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地管理中心”)是学校教学科研基地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基地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基地资源的调配以及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接受基地用户的服务委托,按成本价代收代支,由用户自行结清机耕、抽水等服务费用。
第四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偿使用、本校师生优先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地的功能划区,校本部基地主要用于教学的需求,兼顾学校重点学科、重大基础性科研项目的适量用地需求和重要种质资源的收集、研究;增城基地主要用于教学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基地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教学科研基地资源使用协调小组”,负责基地资源使用的协调。组长由分管基地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地管理中心。
第七条  对核定使用的教学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用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管理,并在实践教学经费中保证对教学用地正常维护经费的投入。
第八条  对核定使用的科研用地,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用地及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地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土地管理
(一)审核依据与原则
1.教学用地:用地面积以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习教学任务以及土地资源情况作为审核依据。基地用地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协议期内,原则上不作用地调整。
2.科研用地:用地面积根据项目田间试验经费、课题级别以及土地资源情况作为审核依据。同一科研项目(含同类多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申请。用地协议期的确定参照申请项目的田间试验起止期。每年11—12月份需办理一次用地确认及缴费手续,同时提交次年的全年种植计划,以备查。协议期内,原则上不作用地调整。
3.生产经营用地:为确保教学用地和重大科研项目用地,校本部基地不受理生产经营用地的申请。增城基地在满足教学、科研用地的前提下,受理生产经营用地申请。利用学校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用地协议期最长不超过5年,协议期内每满1年需办理一次用地确认和缴费手续。
4.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学校基地的用地。
(二)用地申请和审批
一般情况下,土地的申请与审批于每年11至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用地申请。
1.校内单位或在职在编教职工申请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的审批。
(1)用地者根据需要,填写用地申请审批表。教学用地以学院为单位申请;科研用地以课题任务书第一主持人的名义申请(在申请表上需加盖学院公章)。
(2)属于教学用地的,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送交基地管理中心。由基地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汇总,报学校审批;属科研用地的,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送交基地管理中心。由基地管理中心会同科技处审核后汇总,报学校审批;属生产经营用地的,由基地管理中心提出综合性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3)用地者与基地管理中心签订用地协议、且向财务处缴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后,方可使用土地。
2.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用地的申请审批。
(1)用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地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审批。
(2)经学校批准后,用地者(乙方)须与学校(甲方)签订用地协议。具体由基地管理中心负责。
(3)签订协议时,用地者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签约授权委托书及签约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复印件,必要时双方还需到公证部门办理协议书的《公证书》。
(4)协议签订后,用地者向财务处交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三)土地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详见附件1
第十条  房屋管理
1.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大棚等建筑,由基地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用房申请与审批。
基地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各入驻基地的用房(含生产用房、临工宿舍)申请。由基地管理中心根据用房类别(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及面积、项目类别、房源情况统一审批、安排和调配,并按《教学科研基地用房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附件2)收取相关费用。
3.房屋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水电管理
1.适用范围:适用于增城基地。校本部基地的水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2.水电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执行。
3.水电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地的土壤肥力、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设施;凡因科研需要,使用具有危险性的有害物质、生物及试验器材的项目,须向基地管理中心报备,在试验地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安全,否则,不予审批或责成整改或收回用地。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土地属性,须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不得转租、承包或开展与用地计划不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乱搭乱建,如需建大棚、简易房屋、围墙等生产设施,必须报基地管理中心审批。土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自行对所建的设施进行清除,学校对所有建设与清除的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者应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所聘用的外来临工必须填写《外聘人员登记表》和《广州市租住人员治安责任书》,并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如: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居住证等),并报基地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者须按有关法规,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备消防器材;做好入住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者不得将房屋转租(借)、改变使用性质、更改房屋结构,否则由使用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房屋使用者负责各自用地、用房周边的环境清洁卫生,及时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
第十九条  在校本部基地范围的水电、治安、后勤服务等,纳入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在增城基地范围的水电、治安、护林防火和科教服务等由基地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凡在基地内教学、科研用地的收获物,由土地用户自行处置,但不得使用学校或基地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校内教学、行政单位,发挥各自优势潜力,盘活基地资源,促进基地资源软实力增长,有组织地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普教育等活动。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基地资源合理有序利用和基地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做好基地管理监督检查。防止造成土地等资源抛荒和被侵占等现象,及时制止、纠正基地使用者随意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和转租(借)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在基地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学校相关的评先、表彰和奖励制度中。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限期整改。
1. 擅自改变、破坏基地设施的。
2. 擅自改变基地资源使用性质和转租(借)基地资源的。
3. 未按规定按期缴纳基地资源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的。
4. 因使用不当造成土地、房屋等资源闲置超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
逾期未整改的,学校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基地资源,终止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如未经学校批准,造成既成事实的,核定其实际改变用途的时间,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资源综合管理费,停止其2年内基地资源的使用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科研基地用地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2.教学科研基地用房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3.增城基地水电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附件1
 
教学科研基地用地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校本部基地
1.种养业土地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亩·年)
土地类别
水  田
旱坡地
山  地
鱼  塘
收费标准
1000
600
400
1500
2.温室大棚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大棚类别
收费标准
自筹经费建设者
的收费年限
网室、普通温室、简易温棚、简易荫棚等
0.40
3年
普通钢架大棚(连栋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0.50
8年
外遮阳钢架大棚(连栋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0.60
10年
注:自筹经费建设的温网室只收土地综合管理费,期满后,按基本收费标准收费。获批的温网室用户在租期内自行负责维修、保养。
(二)增城基地
1.种养业土地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亩·年)
土地类别
标准耕地
旱坡地
山地
鱼 塘
自筹资金开垦荒地
收费标准
800
400
50
1200
校内单位3年内不收费
注:标准耕地,指由基地提供灌溉水的耕地。山地,指木本植被区,含果园、茶园。
 
2.温室大棚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大棚类别
收费标准
自筹经费建设的收费年限
网室、普通温室、简易温棚、简易荫棚等
0.30
3年
普通钢架大棚(连动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0.40
8年
外遮阳钢架大棚(连动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0.50
10年
注:自筹经费建设的温网室只收土地综合管理费。期满后,按基本收费标准收费。获批的温网室的用户在租期内自己负责维修、保养。
二、收取办法
(一)校内单位:使用学校土地作为教学、科研用途的,按基本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综合管理费;作为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偿服务的按基本收费标准的200%计收土地综合管理费。属于土壤改良范围内的教学科研用土地,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减免土地综合管理费。
(二)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土地作为生产经营,其有偿服务按基本收费标准的200%计收土地综合管理费,并按收费总额的30%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
(三)土地综合管理费一般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当年全部费用;协议期超过一年的,应在下一年度用地确认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年交缴金额较大的,可在协议期内分两次缴清。
(四)土地保证金与首次土地综合管理费一同缴交。土地使用保证金在协议期满、无违反协议有关约定且场地恢复后退还。
(五)土地综合管理费收取程序为:使用单位持基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一式三联)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缴款通知单上盖收款章。盖章后的收款通知单须送一联给基地管理中心备查。
附件2
 
教学科研基地用房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增城基地用房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类型
用途
(A类)混合结构
(B类)木瓦砖结构
教学、科研
6
4
生产经营
10
6
说明:1、校本部基地用房按增城基地用房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的150%收费。
      2、校外单位或个人用房按校本部和增城基地用房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提高50%收费。
      3、在有效使用年限内的自筹、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收费标准按占地面积每月每平方1元收费。
 
(二)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综合管理收费标准
类型
综合管理费
学校教职员工
校外人员
教工宿舍(每间/天)
80元/间·天
150元/间·天
学生宿舍(每床位/天)
15元/床位·天(需自带床上用品)
40元/床位·天
(提供床上用品)
25元/床位·天(提供床上用品)
注:住宿综合管理费主要包含水电消耗和清洁成本。
 
 
 
(三)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所建房屋的优惠使用年限   
房屋结构
优惠使用年限(年)
备注
(A类)混合结构
8
经批准自建的各类房屋,在优惠使用年限内,按占地面积每月每平方1元收费;期满后所建房屋归学校所有。
(B类)木瓦砖结构
5
 
二、收取办法
(一)基地管理中心按用房单位的用房性质、用房面积核算房租后,开具缴费通知(一式三份);
(二)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到基地管理中心缴交,由基地管理中心代收后,统一上缴学校财务。
(三)校外用户(含合作用户)入住时,须按收费标准预交2个月的房屋使用保证金。
 
 
 
 
 
 
 
 
 
 
附件3
 
增城基地水电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用电收费标准(适用于增城基地,收费标准含用电损耗)
用户类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校内用户
0.99元/千瓦时
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其他用户
1.19元/千瓦时
含校内股份公司、合作单位等
(二)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指由基地提供机抽水的用户)
用户类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独立水表用户
未安水表用户
校内用户
2.8元/m3
15元/月·人
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其他用户
4.3元/m3
20元/月·人
含校内股份公司、合作单位等
(三)耕地灌溉用水收费标准
由基地提供灌溉水的用户,用水缴费基准数为20元/小时。
二、收取办法
(一)基地管理中心按使用单位的用水、用电情况核算水电费用后,开具缴费通知(一式三份)。
(二)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到基地管理中心缴交,由基地管理中心代收后,统一上缴学校财务。
(三)校外用户(含合作用户)进驻时,根据具体情况收取一定额度的水电使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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