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养犬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华南农业大学试验中心 浏览数:336 录入:2018-04-09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优化校园环境,营造平安和谐校园,保障师生员工、家属及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养犬和犬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通告》、《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09118)等有关规定,华南农业大学行政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饭堂、图书馆和运动场等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学校教职工家属住宅区、教工周转房区、长岗山住宅区等属于养犬严格管理区,养犬住户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养犬许可证》以及犬牌等方可养犬,同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圈养或拴养。严禁饲养《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列明的烈性犬、大型犬。

二、根据《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穗公2014247)规定,学校各单位、教职工、家属、居民住户饲养的观赏犬、宠物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积极树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不得因养犬侵扰他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或损害他人及邻居的合法权益。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并按期进行登记、年检。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带犬链、挂犬牌,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禁止敞放遛犬。遛犬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进入校园行政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饭堂、图书馆和运动场等禁养区域;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携犬只进入电梯间,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装入犬袋(笼),并严格看管

四、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禁校外人员未经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校园遛犬。

六、对于校园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均将视为流浪犬,学校保卫处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全校师生员工若发现校内有违规养犬、遛犬现象及流浪犬出现的,请及时拨打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85280110 ,五山派出所电话:85286072

八、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九、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各社区等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加强养犬知识与社会公德宣传。

希望全校各单位教职工和校内家属、居民住户对养犬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平安和谐稳定。

特此通告。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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